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林农申请年砍伐自用材,在上级下达的自用材指标内,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砍伐量在二立方米以内的,由林农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审批;(二)砍伐量在二立方米以上至十立方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三)砍伐量达十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