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单位、集体、个人采伐林木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成片采伐林木,由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审查,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伪造、买卖和转让。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