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供水和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供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和公布,未对二次供水管理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