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