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