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
(四)安排持有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记录归档。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