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说明。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