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