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