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