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