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