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七条有效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