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