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