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