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军事设施主管单位的申请,对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协助。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确定。林木、林地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管辖分工,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