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公安消防队和其他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道路交通信号限制,其他车辆、船舶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免收车辆通行费。
道路、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确实需要设置的,必须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阻挡、妨碍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