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事故、事件人员生命抢救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空难事故;(六)人员遇险事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专业、行业救援机构实施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