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