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及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个人改正,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