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及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个人改正,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