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有具备消防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行业自律性规范,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