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