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财产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