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财产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