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下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二)从事气象科学技术研究;

(三)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工作;

(四)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五)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