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因建设确需搬迁气象观测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迁建的气象观测场,新旧气象观测场需同时进行一年的气象对比观测。在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影响对比观测的行为。

新建气象观测场的,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