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