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八条已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四)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五)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