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