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