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