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