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