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