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