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三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