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应当向公众开放,与临近的城市开放空间保持通透,规划建设绿色通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