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四十五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五十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六十米,太平山为八十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