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中涉及的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岛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