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导则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中,城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风貌要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