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体量、高度、形态、色彩等,确定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