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风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风貌保护内容、保护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城乡规划、文物、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城市园林、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数据保存、更新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