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年度分析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