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布的事项包括:(一)决策方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方案全文的途径;(二)关于决策的目的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三)决策方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五)接受公众意见的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六)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