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公园以及海滨浴场,禁止兴建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禁止建设与旅游或者观赏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