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山系和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严格保护。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