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人文遗迹、红树林、水松林、防护林、风景林、山林、绿地、湿地、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禁止猎杀或者扑捉属于保护范围的鸟类等动物,以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