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条已修改新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新车注册登记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