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