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排污者在设置排污口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

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