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排污者在设置排污口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