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