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编。修编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