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