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